【平安文化建设】道路千万条,禁毒第一条!

2019-07-25 17:05:19  发布者:东莞市江西赣州商会

毒品是万恶之源,

因吸毒导致妻离子散、

家破人亡的案例屡见不鲜。

为彻底斩断毒链,

缉毒民警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努力。

今天,我们来看两位东莞缉毒民警背后的故事。

  勇斗毒枭屡破大案

  参与全国毒品类十大部级目标案件、东莞涉毒单案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案件、广东首例新型毒品胶囊案件等,奋战在雷霆扫毒第一线的阿坚勇斗毒枭,屡破大案,为东莞打击涉毒犯罪立下了显赫战功。

  在阿坚侦破的众多贩毒案件中,不能不提台湾籍男子蔡某特大走私贩毒案。在该贩毒团伙中,不少境外人员利用合法身份和合法机构掩饰贩毒,为了掌握证据,阿坚多次与首要犯罪嫌疑人蔡某以谈业务为名拉近关系,秘密侦查,充当了影视剧中的卧底角色。

  阿坚凭借过人胆识,为案件侦破打开了突破口,最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缴获冰毒34公斤、氯胺酮1公斤,毒资400多万元,斩断了一条东莞到马来西亚的毒品走私贩卖通道,成为2014年广东唯一宗入选的“全国十大精品在侦毒品案件”。而在东莞打击涉毒犯罪领域,阿坚更是开创了多个“首次”,拿下多个“第一”。2018年5月24日,阿坚与同事们联合内蒙古、湖南、云南、福建等地警方共同作战,抓获犯罪嫌疑人62名,缴获新精神物质芬太尼、地芬诺酯类毒品胶囊35万多粒,这是我省侦破的第一宗毒品芬太尼案件,也是全国缴获毒品芬太尼、地芬诺酯最多的一宗案件。

  2018年6月,阿坚参与侦破公安部督办“601”特大海上走私贩毒案东莞部分,捉获两名核心人物,该案共缴获高纯度冰毒1.5吨,是东莞涉毒案件中,单案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宗。

  奋战雷霆扫毒第一线

  暴利让毒贩丧失理智,作为缉毒民警,危险时刻相伴。2018年7月30日,阿坚为了把握抓捕时机,跳进小区水池,勇擒毒贩。但阿坚说,这根本不算什么,最凶险的一次是被毒贩反锁在出租屋里,三名犯罪嫌疑人持刀威胁,好在同事及时破门营救才没出大问题。 

  从警16年,深耕缉毒工作6年,阿坚直接参与并成功侦破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督办涉毒案件20多宗,经历过无数生死一瞬间,缴获毒品数量数以吨计,多次荣获个人二等功、三等功,成为东莞警界赫赫有名的“缉毒先锋”。

  禁毒生涯屡遇险境

  基层派出所的缉毒民警是面对面接触吸毒者、贩毒者最多的人,面临的风险并不比破大案要案的缉毒警察少。

  2014年7月17日晚上,麻涌公安分局川槎派出所民警岑先总和同事巡查出租屋过程中,遭到一名吸毒致幻的“瘾君子”手持长匕首袭击。当时周围有房东和群众,紧急关头,岑先总扑了上去,与丧失理智的“瘾君子”展开了搏斗。

  当时,岑先总被长刺伤左腹,伤口深3厘米、宽5厘米,伤至胸壁险到心脏部位。与死神擦肩而过的他伤愈后主动请缨,负责起川槎派出所禁毒组的工作。2018年3月,麻涌警方获得模糊线报,只说有一“神秘人”藏身东莞贩毒,其余信息一概不知。岑先总靠着工作经验和前期研判,带领禁毒组民警连续蹲守三天,将吸毒人员唐某和毛某成功抓获并顺藤摸瓜发现其上家石某很有可能就是神秘毒贩。

  靠着这些线索,警方最终将贩毒团伙首脑石某成功抓获,查获冰毒28克、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8发,贩毒链条被一网打尽。四年禁毒工作中,岑先总带领禁毒组共抓获吸毒人员200多人。从警12年来,他荣获个人二等功1次、三等功1次、个人嘉奖3次,荣誉背后靠的是坚定的信念和坚韧的付出。

远离毒品不是“置若罔闻”,一些禁毒知识你需要知道,毒品是指什么?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国家毒品管制有哪些?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管制毒品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也是脆弱的。它承载着你的亲人,朋友和整个社会赋予你的责任,所以它绝不仅仅是你一个人的。它承受不起任何不负责任的冒险,所以请珍惜你的生命!为自己,也为所有人——永远拒绝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