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文化建设】东莞对校园欺凌说“不”!
2019-07-24 17:21:17 发布者:东莞市江西赣州商会除了感到震惊外
更多的是告诉孩子
在学校被欺凌时该如何保护自己
但家长们可能不会注意到
孩子可能在学校被同学起了侮辱性绰号
甚至因此被全班同学嘲笑
其实
起侮辱性绰号
也属于校园欺凌!
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
属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
昨天(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
“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打被欺凌者的”“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
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时间上,规定学校一般应在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按照《实施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学校可以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实施办法》强调,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究竟那些行为属于欺凌行为呢?
对此
《实施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赶紧来看看吧!
此次《实施办法》,对学生欺凌事件的种类和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 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2、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3、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4、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 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1、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赐、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2、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3、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款凌者人格的;
4、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5、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6、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 第二十三条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的事件:
1、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2、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3、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4、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
5、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打被欺凌者的;
6、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7、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8、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 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不论是何时
都请同学&老师&家长们提高安全意识
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